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该银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贺慧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大冯村向阳社区。 被申请人:冯瑞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大冯村向阳社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农商银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称,被申请人以装修房子为由向大宁农商银行申请贷款80000元,因此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月7日,月利率为9.5‰,按月计息,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所有贷款。截止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已欠申请人利息3100元未归还,连续欠息已达四个月,已形成不良。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本金8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贺慧斌、冯瑞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80000元及利息。 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贺慧斌、冯瑞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阿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