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国,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茅某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国与被执行人茅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29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6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权属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因此,被执行人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