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张兴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潘晓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灵与被执行人张兴运、潘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兴运、潘晓晶的存款、收入366268.7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张兴运、潘晓晶负担本案执行费5394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