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东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东武因与被申请人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民终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东武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刘新红向申请人张东武借款32万元客观真实,涉案61万元的证明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张东武不知情也不认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东武在本案审理期间虽然提交了借条及取款凭证,但未提交款项交付方面的证据,被申请人刘新红否认收到借款,并提交一份61万元的证明。经原审法院通知,张东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询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张东武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东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东武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