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C3GC8A。 负责人:张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该公司初级管家。 被告:刘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刘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学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