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眭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
被申请人:彭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
被申请人:戴亚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眭海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彭姣名下车牌号湘K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了担保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眭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彭姣名下车牌号湘K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眭海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