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明宇,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 被告:李学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赫明宇与被告李学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赫明宇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赫明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赫明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赫明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玉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