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被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勤,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明祥与被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高明祥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高明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