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斗埕工业园综合大楼公4层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934670511。
法定代表人:陈学青,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叫伟伟与被告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伟伟与被告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先行立案受理其与被告焦伟伟劳动争议纠纷案。上述两案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榆劳仲案字[2020]第785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伟伟劳动争议纠纷案,故本院依法应将原告焦伟伟与被告福建明一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移送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