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安彬,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新源县。        

被告:塔城市也门勒乡阿克塔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阿克塔木村。        

法定代表人:阿得尔哈孜·阿汗,该村委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仓,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安彬与被告塔城市也门勒乡阿克塔木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安彬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彬以其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安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邮寄费14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王安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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