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277号。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西站安居小区4号楼106门市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永伟于2021年7月7日对执行被执行人佳兴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广厦安居小区的地下车位05-0012-0320-0161-01-188号、05-0012-0320-0161-01-189号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王永伟称,王永伟原系佳兴房产公司项目经理,年薪80000元。自2015年5月起至2020年2月止,佳兴房产公司共计欠付王永伟200004元工资,经白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佳兴房产公司应支付王永伟工资200004元。嗣后,王永伟与佳兴房产公司达成用车位抵顶部分工资协议。现该车位被白山市人民法院查封,因王永伟已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相应价款,且已实际占有。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对产籍号为05-0012-0320-0161-01-188号、05-0012-0320-0161-01-189号车位的查封。
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出具解除查封申请书二份,申请解除本院对广厦安居小区05-0012-0320-0161-01-188号、05-0012-0320-0161-01-189号车位的查封,但不应包含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给其的车位。
被告辩称
案外人王永伟基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其车位的查封,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永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王永伟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