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哲松与被告张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哲松于2021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哲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哲松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