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丽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云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三星口乡民宗专干,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陈丽美与石云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陈丽美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丽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陈丽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