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炳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红星家园C区。
被执行人:刘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鲁07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颜炳仁与刘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037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7月14日与2021年9月8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人名下××楼××单元××号房产一处,该房产有查封、有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查封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5、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7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