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166号东营恒大黄河生态城30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4512D。 负责人:董俭,董事长。 被告:李永刚,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李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俊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