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皮县洪燕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 经营者:刘洪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皮县洪燕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知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皮县洪燕超市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南皮县洪燕超市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南皮县洪燕超市同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皮县洪燕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知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皮县洪燕超市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皮县洪燕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菁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邢会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