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翠,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勇与被告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4 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采购农药肥料。截止2021年1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4 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为此,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供应农药肥料。2021年1月25日,被告陈明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陈明华欠李勇农药款24000,大写贰万肆仟元正,送货人:李勇,欠款人:陈明华,日期:2021.1.25…”。被告陈明华在欠条上签名捺印。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24 000元的事实,举示了《欠条》,该份证据有被告的签名捺印,证明被告陈明华向原告李勇购买农药肥料尚欠原告货款24 000元的事实成立,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即时向原告履行支付所欠货款24 000元的合同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双方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勇货款24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所欠货款24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明华负担,限被告陈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李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