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孔令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组织机构代码79187932-1。

法定代表人:LINGLEIKONG,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韩龙与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主张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韩龙股权转让款500万元,贷款100万元,合计600万元;拍卖被执行人孔令硕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公寓××幢××层××房产。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公寓××幢××层××房产,本院已于2018年9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孔令硕名下有少量(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房产之外的房产登记信息,综上,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拍卖了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公寓××幢××层××房产,得款568093.76元,经分配,优先扣除房产抵押贷款50766.09元,交易税收28329.65元,辅拍费用284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债权486158.02元。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该惩戒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韩龙,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皖1021执恢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韧

审 判 员  姚 侠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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