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林新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银与被告林新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银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林新泰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于2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杨雪静自愿以其所有的鄂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林新泰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于2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二、对担保人杨雪静所有的鄂G×××**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原告黄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