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赵军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均系黄岩汇煤矿的职工。2021年1月23日,被告赵军斌因个人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等内容,借条有赵军斌签字、手印。后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在案印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推定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可以采信。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原始书证,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赵军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原告李保慧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赵军斌承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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