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兰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兰芳因与被上诉人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郭庆华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马兰芳同意郭庆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郭庆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9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郭庆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郭庆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马兰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