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1(申请执行人父亲),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陆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544.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7月12日,本院在京东网上拍卖被执行人陆某名下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路7-9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431602,面积100.31㎡)。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377165.6元接受拍卖房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评估费9429.00元、公告费900.00元、开锁费260.00元、公证费2000.00元、偿还贷款272799.47元、租房费用10000.00元、执行费1381.00元,共计296769.47元,尚有22147.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8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