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任灵缘申请执行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中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7)黔2629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中鑫房地产应支付申请人任灵缘违约金8641.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89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本案一案一账户,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完毕,申请执行费已上缴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至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斌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