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轻工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校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崔新民,男,1971年08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新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新民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二、被告崔新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2500元;三、被告崔新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L×××××号重型厢式货车过户出原告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并交还相关运营证件;四、驳回原告河南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崔新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6日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上述部门反馈信息未显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解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