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保德县永通运输服务队。住所地:保德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赵瑞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艳青,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三井镇人。
被执行人:白杰,男,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保德县永通运输服务队与王艳青、白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93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2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2月3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艳青104**.63元银行存款,再暂未发现被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5日,我院委托府谷县人民法院与岢岚县人民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我院委托岢岚县人民法院调查王艳青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王艳青在岢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22日,我院执行人员到府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白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24日,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5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