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大妹,女,****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60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耀,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市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1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黄大妹与被告珠海市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福公司)、朱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大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南福公司签订的《锦园车位认购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南福公司立即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锦园车位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3.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南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南福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了《锦园车位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南福公司购买由被告南福公司开发的××××号车位,总价2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南福公司支付了车位款24万元,被告南福公司也已将车位交付给了原告。根据《认购书》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南福公司应另行安排时间通知原告共同签署《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同时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南福公司应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后负责办理车位的确权登记手续,但被告南福公司一直不通知原告签署《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造成原告向被告南福公司购买的案涉车位至今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情形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朱强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南福公司签订的《锦园车位认购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朱强与被告南福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3.被告南福公司立即将××××车位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南福公司和被告朱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南福公司签订《锦园车位认购书》后,原告向被告南福公司支付了车位款,被告南福公司也将车位交付给原告。但被告南福公司将案涉车位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恶意与朱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案涉车位抵押给朱强。朱强于2020年10月16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案涉车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其诉讼请求均建立在其购买的案涉车位可交付的前提之上,而案涉车位已被法院查封,原告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未经执行异议程序之前,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大妹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大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