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汤计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汤计敏因犯污染环境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苏86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汤计敏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向邳州市铁富镇人民政府赔偿污染处置费402212元。因被执行人汤计敏一直未履行支付污染处置费义务,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被执行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二、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其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2021)苏8601执75号〕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邳州市铁××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称:汤计敏系该村村民,其妻已与其离婚,有一女儿跟汤计敏父母生活,其本人长期不在该村生活居住,现在该村仅有三间平房。 四、已向被执行人汤计敏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汤计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犯罪分子应支付的污染处置费,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但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汤计敏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污染处置费的义务,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铁军 审 判 员 刘 峰 审 判 员 袁照亮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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