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汉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申请人:张水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申请人:张凤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汉星与被告张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4月29日追加张凤荣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6月1日,原告谢汉星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汉星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汉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9元,由原告谢汉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