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户籍山西省兴县,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李×,住山西省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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