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户籍山西省兴县,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李×,住山西省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