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申请人:冯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XX支行与冯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XXX支行与冯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X月X日经特邀调解员张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冯某于2021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支付XXXX支行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23.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XXXX支行与冯某于2021年X月X日经特邀调解员张某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