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思琳,男,****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宋唐勇,男,****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余思琳、宋唐勇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在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余思琳、宋唐勇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7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7月31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余思琳、宋唐勇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宁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