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婧懿,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宏谨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被告:张旭东,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张松敏,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侯婧懿与被告沈阳宏谨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旭东、张松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婧懿未能提供被告沈阳宏谨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旭东、张松敏准确有效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婧懿未能提供被告沈阳宏谨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旭东、张松敏准确、具体的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婧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