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
负责人:王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北一巷*号太行雅苑*幢*单元*层*号,身份证号14042919680524521X。
被执行人:安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北一巷*号太行雅苑*幢*单元*层*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赵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北一巷*号太行雅苑*幢*单元*层*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卫东、安润英、赵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卫东、安润英、赵翔未按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卫东、安润英、赵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921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892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