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博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街1188号长春市万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四层中门。 法定代表人:白连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神化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合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冷秀芹,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博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神化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0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出具3,020,000.00元保函,承诺如因原告申请错误,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吉林省神化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0,000.00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