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锋,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东明县振鲁建材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大屯镇李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振国,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相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志,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杨中超,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锋与被告东明县振鲁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中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秀锋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明县振鲁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中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秀锋撤回对被告东明县振鲁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中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锋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耿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