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洪涛,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刘根李,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洪涛与被告刘根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洪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洪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洪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洪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