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昌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刘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昌成与被告刘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昌成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成提出对被告刘柱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昌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昌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