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2幢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1967P。
法定代表人:卢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代云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