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炯,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雪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向菊英与被告郑雪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向菊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菊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雪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菊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向菊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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