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3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11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已查封张某所有的位于黄河东大街鸿运小区的楼房一套,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黄河东大街鸿运小区的楼房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海青 审判员 李 渊 审判员 菅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