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冬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汤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唐浩明与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湘07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浩明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湘0703执7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唐浩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湘0703执恢2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肖冬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浩明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汤勇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4月14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汤勇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汤勇有银行存款8133.73元,本院已划拨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冬香,有湘J9E888小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其产权,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还在常德市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已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汤勇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肖冬香,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汤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肖冬香,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
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0元、执行费224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8133.7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