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列平。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苏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列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刘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列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列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列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