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鹤岗市工农区,羁押于双鸭山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150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彤无对外投资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有存款200.00元已划拨至法院账户。本案罚金执行的执行依据与另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是同一执行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处张彤罚金15000.00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14910210.0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法应将罚金执行与责令退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70号被执行人张彤缴纳罚金15000.00元执行一案合并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中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