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井俄沙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古井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20720211XU。

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俄沙沙诉被告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井俄沙沙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井俄沙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井俄沙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12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井俄沙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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