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芯枚,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隽伊,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震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文、何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