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佳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江路北侧乾城育龙湾小区底商6-2号。

负责人:吴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王亚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佳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亚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佳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河北佳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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