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