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8270639。
被告:高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1284635。
被告:陈平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212224637。
被告:刘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被告高晓峰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709156647。
被告:李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被告陈平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3034644。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峰、陈平子、刘金花、李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