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彬与被告朱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永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申请费1195元,共计2631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