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治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都市。
被申请人:宋彦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崔治洋于2021年7月14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彦沣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治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宋彦沣所有的冀J×××××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崔治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